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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之窗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简介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英文缩写:CCMSA)建筑钢结构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原登记名为建筑钢结构委员会,成立于1986年,1995年重新备案登记。为促进行业发展,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同意成立钢结构分会;并于2013年6月25日,经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变更为建筑钢结构分会,是隶属于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的钢结构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英文缩写:CCMSA)是经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归属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直接指导、监督、管理。建筑钢结构分会、钢结构专家分会是以全国钢结构制造、加工、安装企业为服务对象,从事建筑钢结构行业管理、技术推广、制定标准等为主要业务范围,在国家民政部登记备案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建筑钢结构分会现有840余家国内建筑钢结构企业会员,其中经过会员推选、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副会长单位5家、常务理事单位27家、副主任单位25家,理事单位57家,荟萃了全国钢结构行业的优秀骨干企业和国内外知名的大型钢结构制作、安装、加工企业。钢结构专家分会我国建筑领域最具技术权威的专家组织,现有在聘专家、学者120余人,其中工程院院士 3人,中国设计大师5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50余人,均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汇聚了行业内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和学术科研人才,为钢结构事业提供技术支持和人力资源。
  建筑钢结构分会(钢结构专家分会)成立以来,通过为企业服务、为专家服务,不断提升行业组织的自身价值,充分利用行业技术资源和专家平台,举办技术成果展会、开展工程金奖表彰、审定行业标准、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和产品的认证工作,组织技术交流、进行方案评审鉴定,形成了行业组织独具的工作优势,对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立足行业、服务企业,建筑钢结构分会(钢结构专家分会)将秉承真诚沟通、周到服务的理念、以更扎实的工作作风、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全心全意的政府主管部门当好助手,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为行业带来新的社会、经济价值,推动钢结构行业走技术进步、绿色节能的发展之路。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原登记名为建筑钢结构委员会,成立于1986年,1995年重新备案登记。为促进行业发展,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同意成立钢结构分会;并于2013年6月25日,经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变更为建筑钢结构分会,是隶属于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的钢结构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分会章程:在完全遵守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章程的基础上,就分会的章程细化如下:

  第二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行业管理、技术推广、制定标准等。

  第三条 分会的主要任务:

  1、接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和协会的指导,负责建筑钢结构及相关产业的行业管理与服务;

  2、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专家开展调查研究,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为政府有关决策提供依据;

  3、编制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编写行业技术规程;密切关注技术创新和市场动态,协助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组织国内外进行技术交流、学术研讨及技术培训;

  4、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内的检查、评比、认证活动;

  5、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分会工作

  第四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在协会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建筑钢结构行业管理、技术推广、制定标准等工作。

  第五条 设置分会会长一名,由中国金属结构协会根据理事会的决定任命;设分会常务副会长2-3名,由中国金属结构协会秘书处根据分会会长的提名聘任。上述人员组成分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协会年度工作会议和行业年会的精神,围绕行业特点,按照职责分工、团结合作的开展各项工作。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1. 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引领钢结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 加强企业间、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组织相关培训、考察、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促进技术进步;

  3. 组织召开行业大会、高峰论坛等活动,反映行业的最新技术成果,扩大分会及会员企业的社会影响力;

  4. 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企业资质评审,参与专业标准、规范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5. 组织好“中国钢结构金奖”的评审和表彰活动;

  6. 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先争优活动,表彰行业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企业和做出优异成绩的企业家和专家、协会工作者;

  7. 发展企业会员,完善分会的组织、制度建设。

  第六条 根据专业特点和企业情况,分会在行业管理与服务方面,在企业联盟的基础上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如钢结构住宅建筑委员会、超高层钢结构建筑委员会等。
  各委员会在分会秘书处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遵循《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章程》,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制定符合各自行业特点和企业要求的《工作细则》。各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组成;委员会主任采用轮值制,两年一轮值,由轮值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并按《工作细则》开展活动。

  第七条 开展技术、标准研究和推广。成立钢结构专家分会,下设各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钢结构工程设计、技术成果的咨询和评审、交流工作。由分会行业专家团队,按照《专家工作条例》开展活动。各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任期四年一届;由分会提名,召开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钢结构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推荐主任、副主任人选,并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考核聘用。



  第三章 分会活动

  第八条 根据行业发展要求,每年召开一次年度的建筑钢结构行业大会,时间为每年4月中旬,大会的主要议程是:

  1. 协会领导就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做重要报告;

  2. 分会作年度工作情况和新的一年工作意见的汇报;

  3. 发布行业、企业动态资讯信息;

  4. 表彰“中国钢结构金奖”工程和“优秀钢结构建造师”等;

  5. 开展钢结构技术交流和论坛活动。

  第九条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分会副会长联席会议。每年下半年举行,听取分会秘书处的工作汇报,研究讨论分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副会长单位就分会工作发表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每年分别召开一次分会钢结构专家分会主任会议和专家委员全体会议,围绕钢结构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运用和转化,推广运用新技术、新材料开展活动;根据企业需求开展技术服务,解决技术难题;开展成果鉴定或论证等技术咨询活动,提高钢结构工程技术水平。
  根据会员企业及专家、学者的要求和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活动;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有关分会会员管理、会员的权利及义务,会费及经费管理等均遵循《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章程》的相关条款规定。

  第十二条 有会员单位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派人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分会将取消会员资格并相应的服务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和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有会员单位的资料、主要领导职务、联系人、工作地址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分会秘书处更新。

  第十四条 凡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分会管理办法的会员,经分会秘书处讨论决定,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专家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钢结构专家分会,是钢结构行业管理、科研、教学、设计、制造、施工、监理等方面的专家和专业技术工作者组成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组织。钢结构专家分会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领导下,从事钢结构学术技术方面的工作。

  第二条 钢结构专家分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协助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实施行业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促进钢结构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三条 钢结构专家分会工作范围

  1. 行业管理工作,如行业政策研讨、资质评定、工程评奖、专业技术培训等;

  2. 向主管部门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供决策参考;

  3. 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协助办理科研立项、组织课题攻关、推广先进技术等;

  4. 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如技术成果鉴定、方案评审、设计审查、工程质量鉴定、工程事故评定等;

  5. 参与行业技术标准的编制、修订工作,积极组织编写(或翻译)出版技术资料,组织重大工程的专题技术交流;

  6. 主动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积极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7. 各专业技术委员会除遵循《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章程》和本条例外,可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制定符合各自专业要求的《工作条例细则》,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钢结构专家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五条 会长,副会长由建筑钢结构分会提名推荐,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考核聘用。

  第六条 钢结构专家分会根据专业特点分别设立若干专业技术专家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各技术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任期四年一届;由分会提名,并组织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钢结构全体专家会议,投票选出推荐人选,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考核聘用。

  第七条 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专家工作会议暨技术研讨会议;根据行业需求每年不定期召开专题交流会;每年召开一次分会钢结构专家委员会主任工作会议。

  第八条 建筑钢结构委员分会秘书处负责钢结构专家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受聘专家条件

  第九条 钢结构专家应热爱协会工作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廉洁自律、客观公正、认真负责、治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十条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学识丰富,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每年新增专家需经本人提交申请表和由现任专家二人推荐(推荐函),并提交被推荐人员简况,工作经历,技术专长,工程业绩,技术成就和高级职称证书(扫描件),大学毕业证书(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等材料。经钢结构专家分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方可成为钢结构专家委员会成员。新成员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钢结构专家分会成员总数不超过150人 ,每年吸收新成员3~5名,其中从会员企业每年吸收新成员只限于1名。

  第十三条 年满71周岁以上的钢结构专家成员,根据行业工作需要,可聘请为顾问专家,不占总数指标。

  第十四条 钢结构专家成员在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钢结构专家分会活动,不愿承担相应工作的,视为自动退出,不再聘用。

  第十五条 钢结构专家成员违反有关纪律、法规并造成责任事故、或弄虚作假者,经钢结构专家分会审议,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解除其钢结构专家成员资格。

  第十六条 钢结构专家成员未经授权,不得以钢结构专家名义进行技术咨询活动及其他活动。



  第五章 权利及义务

  第十七条 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聘用的专家,由协会颁发《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钢结构专家证书》,并在协会网站、杂志、会刊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受聘专家有权参加钢结构专家分会各项工作规划的制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钢结构专家分会根据协会组织的各类技术活动的要求,选派相应类别的专家参加活动。

  第二十条 受聘专家有向协会网站、杂志(含论文集)、会刊提供技术及管理方面的论文、文章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受聘专家有义务无偿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证书”如遗失、损坏,需提出申请后补发新证,同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原证书作废。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咨询、评审的有关费用、专家小组成员的差旅费和技术咨询服务费,均由委托单位支付。有关试验、测试和特别要求的计算分析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专家组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钢结构专家分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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