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原登记名为建筑钢结构委员会,成立于1986年,1995年重新备案登记。为促进行业发展,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同意成立钢结构分会;并于2013年6月25日,经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变更为建筑钢结构分会,是隶属于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的钢结构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分会章程:在完全遵守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章程的基础上,就分会的章程细化如下:
第二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行业管理、技术推广、制定标准等。
第三条 分会的主要任务:
1、接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和协会的指导,负责建筑钢结构及相关产业的行业管理与服务;
2、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专家开展调查研究,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为政府有关决策提供依据;
3、编制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编写行业技术规程;密切关注技术创新和市场动态,协助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组织国内外进行技术交流、学术研讨及技术培训;
4、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内的检查、评比、认证活动;
5、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分会工作
第四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在协会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建筑钢结构行业管理、技术推广、制定标准等工作。
第五条 设置分会会长一名,由中国金属结构协会根据理事会的决定任命;设分会常务副会长2-3名,由中国金属结构协会秘书处根据分会会长的提名聘任。上述人员组成分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协会年度工作会议和行业年会的精神,围绕行业特点,按照职责分工、团结合作的开展各项工作。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1. 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引领钢结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 加强企业间、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组织相关培训、考察、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促进技术进步;
3. 组织召开行业大会、高峰论坛等活动,反映行业的最新技术成果,扩大分会及会员企业的社会影响力;
4. 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企业资质评审,参与专业标准、规范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5. 组织好“中国钢结构金奖”的评审和表彰活动;
6. 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先争优活动,表彰行业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企业和做出优异成绩的企业家和专家、协会工作者;
7. 发展企业会员,完善分会的组织、制度建设。
第六条 根据专业特点和企业情况,分会在行业管理与服务方面,在企业联盟的基础上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如钢结构住宅建筑委员会、超高层钢结构建筑委员会等。
各委员会在分会秘书处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遵循《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章程》,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制定符合各自行业特点和企业要求的《工作细则》。各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组成;委员会主任采用轮值制,两年一轮值,由轮值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并按《工作细则》开展活动。
第七条 开展技术、标准研究和推广。成立钢结构专家分会,下设各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钢结构工程设计、技术成果的咨询和评审、交流工作。由分会行业专家团队,按照《专家工作条例》开展活动。各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任期四年一届;由分会提名,召开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钢结构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推荐主任、副主任人选,并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考核聘用。
第三章 分会活动
第八条 根据行业发展要求,每年召开一次年度的建筑钢结构行业大会,时间为每年4月中旬,大会的主要议程是:
1. 协会领导就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做重要报告;
2. 分会作年度工作情况和新的一年工作意见的汇报;
3. 发布行业、企业动态资讯信息;
4. 表彰“中国钢结构金奖”工程和“优秀钢结构建造师”等;
5. 开展钢结构技术交流和论坛活动。
第九条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分会副会长联席会议。每年下半年举行,听取分会秘书处的工作汇报,研究讨论分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副会长单位就分会工作发表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每年分别召开一次分会钢结构专家分会主任会议和专家委员全体会议,围绕钢结构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运用和转化,推广运用新技术、新材料开展活动;根据企业需求开展技术服务,解决技术难题;开展成果鉴定或论证等技术咨询活动,提高钢结构工程技术水平。
根据会员企业及专家、学者的要求和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活动;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有关分会会员管理、会员的权利及义务,会费及经费管理等均遵循《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章程》的相关条款规定。
第十二条 有会员单位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派人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分会将取消会员资格并相应的服务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和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有会员单位的资料、主要领导职务、联系人、工作地址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分会秘书处更新。
第十四条 凡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分会管理办法的会员,经分会秘书处讨论决定,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