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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专家分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作者:建筑钢结构分会     时间:2014-01-02 11:23:45     
摘要:各位专家、会员单位: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分会工作条例”进行了修改。于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工作条例废止。

 

                                                       中建金协(钢构)[2014] 01

 

关于发布“专家分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位专家、会员单位: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分会工作条例”进行了修改。于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工作条例废止。

附件:专家分会工作条例

 

 

 

 

专家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钢结构专家分会,是钢结构行业管理、科研、教学、设计、制造、施工、监理等方面的专家和专业技术工作者组成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组织。钢结构专家分会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领导下,从事钢结构学术与技术方面的工作。

第二条  钢结构专家分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协助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实施行业管理、技术推广、制订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钢结构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三条  钢结构专家分会工作范围

1.行业管理工作,如资质评定、工程评奖、专业技术培训等;

2.行业政策研讨,向主管部门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供决策参考;

3.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协助办理科研立项、组织课题攻关、推广先进技术等;

4.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专业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如技术成果鉴定、方案评审、设计审查、工程质量鉴定、工程事故评定等;

5.参与行业技术标准的编制、修订工作,积极组织编写(或翻译)出版技术资料,组织重大工程的专题技术交流;

6.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钢结构专家分会设会长一名,会长由建筑钢结构分会会长兼任。副会长若干名,由建筑钢结构分会提名推荐,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考核聘用。

第五条  钢结构专家分会根据专业特点和需要,设立若干专业技术专家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各技术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任期四年一届;由分会提名,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考核聘用。

第六条  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专家工作会议暨技术研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分会钢结构专家委员会主任工作会议。可根据行业需求每年不定期召开专题交流会。

第七条  建筑钢结构委员分会负责钢结构专家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专家分会会员

第八条  钢结构专家应热爱协会工作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廉洁自律、客观公正、认真负责、治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九条  专家分会成员基本条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学识丰富,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第十条  入会程序:需由现任分会专家二人或二人以上推荐(推荐函),并提交被推荐人员简历,技术专长,代表业绩,技术成就和高级职称证书(扫描件),大学毕业证书(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等材料。经钢结构专家分会主任会议审议并投票,得票半数以上的人员方可成为钢结构专家分会成员。新成员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钢结构专家分会成员总数不超过150人 ,每年吸收新成员限于35名,其中从会员企业每年吸收新成员只限于12名。

 第十二条  年满71周岁以上的钢结构专家成员,根据行业工作需要,可聘请为顾问专家,不占钢结构专家分会成员总数指标。

 第十三条  钢结构专家分会成员在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钢结构专家分会活动,不愿承担相应工作的,视为自动退出,不再聘用。

第十四条  钢结构专家分会成员违反有关纪律、法规并造成损失、被追查责任的,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解除其钢结构专家成员资格。

第十五条  钢结构专家成员未经授权,不得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钢结构专家名义进行技术咨询活动及其他活动。

 

第五章  权利及义务

    第十六条  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聘用的钢结构专家分会成员,由协会颁发《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钢结构专家证书》,并在协会网站、杂志、会刊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受聘专家有权参加钢结构专家分会各项工作规划的制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钢结构专家分会根据协会组织的各类技术活动的要求,选派相应类别的专家参加活动。

    第十九条  受聘专家有向协会网站、杂志(含论文集)、会刊提供技术及管理方面的论文、文章的义务。

    第二十条  受聘专家有义务无偿参加协会组织的钢结构有关技术工作与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证书如遗失、损坏,需提出申请后补发新证,同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原证书作废。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咨询、评审的有关费用、专家小组成员的差旅费和技术咨询服务费,及有关试验、测试和特别要求的计算分析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二〇一四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原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专家组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钢结构专家分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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