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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钢结构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作者:建筑钢结构分会     时间:2009-12-28 16:17:14     
摘要:建筑钢结构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建筑钢结构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建筑钢结构行业的自律,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意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建筑钢结构行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钢结构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设备制造、
施工监理、软件开发、工程检测以及其他与建筑钢结构相关的科研、教
育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钢结构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遵纪守法、敬业、诚信努力创造良好的行业健康发展环境。

  第四条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是本公约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五条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开展经营合作,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反对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六条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履行建筑钢结构行业自律义务:
(一)不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二)不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图签、用章和证照;
    (三)不通过行贿、回扣、压价等手段承接任务来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地位;
    
(四)严格合同管理,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无故违约;
 (五)遵守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按时足额纳税,不拖欠、逃避金融债务;
    (六)不利用在公开报价基础上大幅降价,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干扰、破坏其他单位合法的市场活动;
    (七)不在建筑钢结构工程招投标中,采取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保险,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开展岗位培训,保障职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等价有偿服务的原则,提倡发展建筑钢结构行业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努力提高我国建筑钢结构行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提倡行业间开展双边或多边的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并依法、有偿地借鉴和使用他人的先进技术和研究成果。
 
第八条建筑钢结构行业尊重他人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

    第九条建筑钢结构行业的服务成果应充分保障社会和广大公众利益,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建筑钢结构行业维护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
   
(一)聘用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原单位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证明该人员有违法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一般不予聘用。
   
(二)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尊重该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应通过高薪聘用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该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建筑钢结构行业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自觉遵守国家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二条建筑钢结构行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传递行业管理法规、政策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企业意愿和要求,维护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对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建筑钢结构行业大力宣传本公约,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五条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成员单位,中国建筑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定期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本公约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可请求公约执行机构给予帮助和指导。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公约,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公约执行机构投诉,请求帮助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因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给社会公众造成损害的,公约执行机构将组织进行调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行业内公布,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一)劝阻停止违约行为,并责成其消除影响;
   
(二)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成其赔偿;
   
(三)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通过媒体或网络公布其违约行为;
   
(五)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认为违约行为严重的,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
   
(六)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取消其认定资格;
   
(七)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号召、组织会员单位和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

   
第十九条建筑钢结构行业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公约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理事单位审议通过后生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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