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建造师评选条件和管理办法
摘要:为了提高我国钢结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鼓励钢结构企业建造师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搞好钢结构工程建设,进一步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弘扬和宣传广大建设者的先进事迹,实现项目经济效益、人才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以及保证优秀建造师评选工作有序、公开、公正的开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国钢结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鼓励钢结构企业建造师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搞好钢结构工程建设,进一步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弘扬和宣传广大建设者的先进事迹,实现项目经济效益、人才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以及保证优秀建造师评选工作有序、公开、公正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建造师》为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奖。设《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建造师》评审委员会,其成员由钢结构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若干。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属结构协会,有关行业和钢结构企业(会员单位),根据《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建造师)》评选条件和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优秀建造师的申报工作。
第四条 优秀建造师所属单位应是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会员单位。《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建造师》每年评选一次,名额总数为60-70名,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名额分配。
第五条 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评选结果和事迹将在有关媒体、网站上公布和宣传。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建造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敢于创新,开拓进取,认真履行并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应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各项条款,在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严格质量管理,近三年内(含三年)至少获得一项省部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
(三)坚持文明施工,重视安全生产,严格现场管理,注重环境保护,在所承担的项目中无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
(四)近三年内(含三年)所完成的钢结构工程项目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在项目施工中,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规范、标准,积极推广“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和“三节一环保”(节能、节材、节水和环保技术)的应用。
(六)严格执行“四控”(质量、安全、工期、成本控制),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近三年来参加过全国、本地区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学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并取得培训证书。
(八)在全国钢结构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理实行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优秀建造师须填写《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项建造师》申报表一式二份,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协会,未成立行业协会的地区可直接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
第八条 各部门(行业)、地方有关协会依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填写具体审查意见以推荐函的形式,报《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建造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九条 《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建造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部门(行业)、地方协会的推荐资料进行初审,并向评审委员会写出报告。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的材料进行审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定结果,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颁发《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建造师》证书和奖牌。
第五章 表彰奖励、处罚
第十一条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授予年度《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项建造师》称号。
第十二条 对获奖者将在协会杂志、建设报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第十三条 获得《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建造师》称号后,可在施工现场展示所获得的称号。
第十四条 获得《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建造师》称号后如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其它违规问题,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在申报、推荐工作中如发现有欺骗、隐瞒事实行为,一经查实,视情况取消其申报、推荐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