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钢结构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建筑钢结构分会 时间:2009-12-22 15:10:22
摘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钢结构专家委员会,是钢结构行业管理、科研、教学、设计、制造、施工、监理等方面的专家和专业技
摘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钢结构专家委员会,是钢结构行业管理、科研、教学、设计、制造、施工、监理等方面的专家和专业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钢结构专家委员会的行业引领和服务作用,根据《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专家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结合建筑钢结构行业和专家委员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钢结构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钢结构专家委员会),是钢结构行业管理、科研、教学、设计、制造、施工、监理、检测、鉴定、加固等方面的专家和专业技术工作者组成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专家委员会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领导下,从事钢结构学术与技术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钢结构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协助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实施行业管理、技术推广、制订修订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钢结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钢结构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钢结构专家委员会),是钢结构行业管理、科研、教学、设计、制造、施工、监理、检测、鉴定、加固等方面的专家和专业技术工作者组成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专家委员会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领导下,从事钢结构学术与技术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钢结构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协助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实施行业管理、技术推广、制订修订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钢结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充分发挥钢结构专家委员会的行业引领与服务作用,促进建筑钢结构行业健康发展,参与行业政策研讨,向主管部门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供决策参考。
第五条 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协助办理科研立项、组织课题攻关、推广先进技术等;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专业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如技术成果鉴定、方案评审、设计审查、工程质量鉴定、工程事故评定等;积极协助协会开展标准宣贯、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术或技术交流、技能比赛等活动;积极协助协会进行专业资质评审、检查、复审等工作。
第六条 参与行业技术标准、手册、图集等的编制、修订工作,积极组织编写(或翻译)出版行业技术资料,组织重大工程专题技术交流;配合协会参与工程质量、企业能力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协助办理科研立项、组织课题攻关、推广先进技术等;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专业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如技术成果鉴定、方案评审、设计审查、工程质量鉴定、工程事故评定等;积极协助协会开展标准宣贯、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术或技术交流、技能比赛等活动;积极协助协会进行专业资质评审、检查、复审等工作。
第六条 参与行业技术标准、手册、图集等的编制、修订工作,积极组织编写(或翻译)出版行业技术资料,组织重大工程专题技术交流;配合协会参与工程质量、企业能力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钢结构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提名推荐,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批准后聘用,任期五年一届(与协会同届)。
第八条 钢结构专家委员会根据专业特点和需要,设立若干专业技术委员会(简称技委会),开展各项技术工作;各专家技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任期五年(与协会同届);由钢结构专家委员会或建筑钢结构分会提名推荐,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批准后聘用。
第九条 钢结构专家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专家工作会议暨技术研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钢结构专家委员会主任(扩大)工作会议。可根据行业需求每年不定期召开专题交流会。
第十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负责钢结构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钢结构专家委员会根据专业特点和需要,设立若干专业技术委员会(简称技委会),开展各项技术工作;各专家技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任期五年(与协会同届);由钢结构专家委员会或建筑钢结构分会提名推荐,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批准后聘用。
第九条 钢结构专家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专家工作会议暨技术研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钢结构专家委员会主任(扩大)工作会议。可根据行业需求每年不定期召开专题交流会。
第十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负责钢结构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专家委员评聘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协会规章制度,维护本协会声誉;廉洁自律、客观公正、认真负责、治学严谨、实事求是;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学识丰富,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有 15年以上钢结构行业工作(包括企业、设计院、高校、科研机构等)经验,业绩较为突出;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主持过钢结构领域重大科研、设计、施工项目,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级奖1项或省部奖 2 项以上;
2. 参加编制钢结构领域国家标准1本及以上;或参编行业标准 3本及以上;或参编协会标准或团体标准4本及以上;
3. 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如院士、国家领军人才、劳模、国务院特殊津贴等),和行业大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等,对钢结构行业有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 申请及受聘程序
1.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专业技术条件者,经两位现任受聘专家推荐,向建筑钢结构分会提出申请;
2. 申请人填写并提交申请表(附身份证、职称证书、学校毕业证书及与专业条件相关证明材料等复印件),申请表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盖章;
3. 经专家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无记名投票,获半数及以上同意票者,受聘为钢结构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
4. 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批准后,颁发专家证书。
第十三条 钢结构专家委员会委员违反有关纪律、法规并造成损失、被追查责任的,专家委员会解除其专家委员资格;在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钢结构专家委员会活动、不愿承担相应工作的,视为自动退出,不再聘用。
第十四条 钢结构专家委员未经授权,不得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钢结构专家委员名义进行技术咨询活动及其他活动。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协会规章制度,维护本协会声誉;廉洁自律、客观公正、认真负责、治学严谨、实事求是;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学识丰富,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有 15年以上钢结构行业工作(包括企业、设计院、高校、科研机构等)经验,业绩较为突出;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主持过钢结构领域重大科研、设计、施工项目,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级奖1项或省部奖 2 项以上;
2. 参加编制钢结构领域国家标准1本及以上;或参编行业标准 3本及以上;或参编协会标准或团体标准4本及以上;
3. 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如院士、国家领军人才、劳模、国务院特殊津贴等),和行业大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等,对钢结构行业有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 申请及受聘程序
1.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专业技术条件者,经两位现任受聘专家推荐,向建筑钢结构分会提出申请;
2. 申请人填写并提交申请表(附身份证、职称证书、学校毕业证书及与专业条件相关证明材料等复印件),申请表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盖章;
3. 经专家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无记名投票,获半数及以上同意票者,受聘为钢结构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
4. 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批准后,颁发专家证书。
第十三条 钢结构专家委员会委员违反有关纪律、法规并造成损失、被追查责任的,专家委员会解除其专家委员资格;在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钢结构专家委员会活动、不愿承担相应工作的,视为自动退出,不再聘用。
第十四条 钢结构专家委员未经授权,不得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钢结构专家委员名义进行技术咨询活动及其他活动。
第五章 权 利
第十五条 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聘用的钢结构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协会颁发《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钢结构专家证书》,并在协会网站、杂志、会刊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受聘专家有权参加钢结构专家委员会各项工作规划的制定,并向专家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钢结构专家委员会根据协会组织的不同类型技术活动的要求,选派相应类别的专家参加活动。工程项目咨询、评审的有关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热心协会工作、热心行业工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专家,专家工作委员会将采用颁发荣誉证书的形式,并以协会的名义向全行业予以通报表彰。
1、任期内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2、年满70岁且不超过75岁的钢结构专家委员,根据行业工作需要,可聘请为顾问专家。
3、年龄超过75周岁的专家,可授予“资深荣誉专家”的称号;
4、年龄超过80周岁的专家,可授予“终身荣誉专家”“杰出功勋人物”的称号。
第十六条 受聘专家有权参加钢结构专家委员会各项工作规划的制定,并向专家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钢结构专家委员会根据协会组织的不同类型技术活动的要求,选派相应类别的专家参加活动。工程项目咨询、评审的有关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热心协会工作、热心行业工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专家,专家工作委员会将采用颁发荣誉证书的形式,并以协会的名义向全行业予以通报表彰。
1、任期内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2、年满70岁且不超过75岁的钢结构专家委员,根据行业工作需要,可聘请为顾问专家。
3、年龄超过75周岁的专家,可授予“资深荣誉专家”的称号;
4、年龄超过80周岁的专家,可授予“终身荣誉专家”“杰出功勋人物”的称号。
第六章 义 务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或技委会各项活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服务行业和企业。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有向协会网站、杂志(含论文集)、会刊提供技术及管理方面的论文、文章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应向协会或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技术信息,提出研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方案建议。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有向协会网站、杂志(含论文集)、会刊提供技术及管理方面的论文、文章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应向协会或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技术信息,提出研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方案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0日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钢结构专家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0日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钢结构专家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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